2013年廊坊市初中畢業升學體育考試工作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青少年體育增強青少年體質的意見》(中發【2007】7號)中:“加快建立符合素質教育要求的考試評價制度,發揮其對增強青少年體質的積極作用。全面組織實施初中畢業升學體育考試,并逐步加大體育成績在學生綜合素質評價和中考成績中的分量”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學校體育工作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2】53號)中“因地制宜組織實施好初中畢業升學體育考試”精神,切實加強學校體育工作,有效促進廣大青少年學生積極參加體育鍛煉,不斷增強青少年身體素質和健康水平,結合我市實際,在總結多年體育考試工作經驗的基礎上,制定此方案。
一、目的意義
實施初中畢業生升學體育考試(以下簡稱“體育考試”)是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青少年體育增強青少年體質的意見》精神、加強學校體育工作、開展陽光體育運動,增強學生體質、推進素質教育全面實施的主要舉措,通過實施體育考試,調動學生自覺參加體育鍛煉的積極性,培養學生養成良好的健身習慣,促進學生德、智、體全面發展。
二、實施對象
廊坊市范圍內,所有參加初中畢業升學考試的在校學生。
三、組織管理
1. 廊坊市體育考試工作在省教育廳和廊坊市學生體育考試領導小組統一領導下,由市教育局成立體育考試辦公室,辦公地點設在市教育局教研室。負責制定考試方案、考試辦法、考試項目、評分標準和考試規則,指導、檢查、監督各考區考試工作。
⒉各縣(市、區)教育局,也要成立相應的領導機構,具體負責計劃、組織、培訓、監測、登統、分析、總結等項工作,不得由學校自行組織。
3.各考場要設立考務辦公室,統一協調指揮。要會同有關部門組成安全保衛、醫護和后勤等工作人員隊伍,維護考場秩序,確??忌踩?,防止意外傷害事故發生。
四、考試項目及分數
1.考試項目庫:身高標準體重、肺活量體重指數、800米跑(女)、1000米跑(男)、臺階實驗、坐位體前屈、擲實心球、仰臥起坐(女)、引體向上(男)、握力體重指數、50米跑、立定跳遠、跳繩、籃球、足球、排球、體操、健美操、武術等。
2.考試分值:滿分40分,計入初中升學考試總分。
五、考試辦法
各縣(市、區)教育局要在每年的4月對轄區學校的初中畢業升學考生進行一次性身體素質考試。
具體考試項目由市教育主管部門根據學生的實際情況,在考試項目庫中隨機選擇確定當年考試項目,并于考前3個月公布。
六、考點設置
要本著方便考生、就近考試的原則設置考點。每個考點必須具備考場所需場地、器材、設施和組織條件,不符合要求的學校不能做考點??键c一般設在鄉鎮初中,考點數量應不低于縣轄區內初中學??倲档亩种?。對偏遠的農村學校,各縣(市、區)應采取必要措施,積極實行送考到校,保證考試質量和標準。
考點必須有標準400米或300米田徑場,運動場面平整,考場周邊環境良好、便于封閉;考場內外要張貼考試須知及考試項目、評分標準、考試規則和紀律要求等。各考點要根據當年的考試項目,配備符合標準、統一安全、數量足夠的器材設施,保證體育考試的公平、公正、公開和考試條件的一致性。
七、收費
體育考試收費辦法按冀價行費【2012】4號文件要求執行。
八、免考與緩考
為確保體育考試考生的安全,各縣(市、區)教育局和學校要重視做好考生體育考試前體檢工作,體檢合格者可參加體育考試,并向學校提交《體育考試家長知情同意書》,如體檢不合格或身體狀況不能參加體育考試可申請免考或緩考。免考和緩考考生須填寫審批表,在本考點考試結束前,統一交縣體考辦,過期不再受理。
㈠免考:
1.因殘疾、傷病喪失運動能力的學生,具有民政部門頒發的殘疾證,并在考試現場由考試主管部門確認屬實,可免予體育考試,身體素質考試部分按70%計分計入升學考試總分。
2.因傷病免考體育的學生,必須有縣級以上醫院的診斷證明,獲準免考的考生,身體素質考試部分按40%計分(不能免試單項)。
3.免考應由學生及其家長向考生所在學校提出申請,經班主任、任課體育教師和校長簽署意見,學校審核批準,報縣教育主管部門備案。免考學生申請及批準材料要存入學生檔案,免考名單要在學校公示。
㈡緩考:
1.因臨時傷病、女生月經期及各種原因,暫不能參加考試的考生,經學校同意,可予以緩考。
2.緩考考生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參加一次性補考(身體素質考試項目),并以此補考成績計入考生中考總分。
3.在體育考試過程中,如考生出現意外,經考場主考批準并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可予以緩考處理,但已考項目成績無效,以緩考成績為準。
九、要求
1.各縣(市、區)教育局要根據本《實施方案》和有關規定制定實施細則,要嚴格體育考試的管理,完善考試手段,確保體育考試工作有序進行。
2.各縣(市、區)教育局和各學校要把體育考試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明確各部門崗位職責,切實加強管理。
3.各縣(市區)教育局要根據中央7號文件精神和《學校體育工作條例》有關規定,將體育考試成績計入學生畢業、升學考試成績總分,各級各類學校錄取時不得擅自取消體育考試成績,否則學生有權向上一級教育部門反映情況,如情況屬實,將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4.對執行本方案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者,視情節輕重,由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
5.各縣(市、區)教育局要加強對本地學校實施體育考試工作的直接領導,把此項工作納入學校全年綜合評估,每年檢查、評估各中學實施情況,表彰先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