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免考與緩考
為確保體育考試考生的安全,各縣(市、區)教育局和學校要重視做好考生體育考試前體檢工作,體檢合格者可參加體育考試,并向學校提交《體育考試家長知情同意書》,如體檢不合格或身體狀況不能參加體育考試可申請免考或緩考。免考和緩考考生須填寫審批表,在本考點考試結束前,統一交縣體考辦,過期不再受理。
㈠ 免考:
1.因殘疾、傷病喪失運動能力的學生,具有民政部門頒發的殘疾證,并在考試現場由考試主管部門確認屬實,可免予體育考試,身體素質考試部分按70%計分計入升學考試總分。
2.因傷病免考體育的學生,必須有縣級以上醫院的診斷證明,獲準免考的考生,身體素質考試部分按40%計分(不能免試單項)。
3.免考應由學生及其家長向考生所在學校提出申請,經班主任、任課體育教師和校長簽署意見,學校審核批準,報縣教育主管部門備案。免考學生申請及批準材料要存入學生檔案,免考名單要在學校公示。
㈡ 緩考:
1.因臨時傷病、女生月經期及各種原因,暫不能參加考試的考生,經學校同意,可予以緩考。
2.緩考考生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參加一次性補考(身體素質考試項目),并以此補考成績計入考生中考總分。
3.在體育考試過程中,如考生出現意外,經考場主考批準并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可予以緩考處理,但已考項目成績無效,以緩考成績為準。
2013年廊坊中考體育考試免考與緩考政策及計分辦法